保薦人(Sponsor)是根據法律規定為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責任,並為上市公司上市後一段時間的資訊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股票承銷商。
保薦人制度就是由保薦人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文件和上市文件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資訊披露制度 ,並承擔風險防範責任。
在公司上市後的規定時間內 ,保薦人需繼續協助公司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規定,完成招股計畫中所提標準,並對上市公司的資訊披露負連帶責任。這一制度使保薦人充當證券發行環節的“第一看門人”的角色,把對發行、上市公司一部分監管責任落到保薦人的頭上。
保薦人(Sponsor)在保薦制度下,對企業是否具有上市資格進行初步判斷,並向交易所進行保薦,同時對自己的判斷承擔責任的機構。擬申請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 必須委任至少一名具備獨立性的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香港證監會」)持牌( SFC Licensed)保薦人以協助其處理上市申請。
承銷商(Underwriter)要從股票的發行及銷售角度參與 IPO 過程,尤其是在發行規模較大或市況承壓時,引入不同類別的承銷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擔銷售壓力,降低發行風險。
Reference:
李娟. (2010). 論證券發行保薦人制度的完善. 文藝生活:中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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