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政策

1.

作為微牛證券有限公司之客戶(“客戶”),當申請開立或維持帳戶或建立、維持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時,需不時向微牛或聯屬公司提供有關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所賦予之定義)。


2.

若未能向微牛提供有關資料,將會導致微牛無法開立或維持戶口或建立、維持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


3.

個人資料將可能在與微牛及/或聯屬公司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被收集。


4.

根據私隠條例的條文,資料將可能用於下列用途:

(a)

為提供服務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b)

作信貸或反洗錢檢查;

(c)

確保客戶之信用持續良好及反洗錢風險監控;

(d)

宣傳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詳情請見如下第 8 段);

(e)

支援微牛在有關服務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內之任何聲明;

(f)

協助其他有關第三者、專業人員、機構及有關監管機構確認某些微牛在有關服務上之事實;

(g)

根據微牛須遵守之有關法例及/或條例要求作出披露;

(h)

組成接收資料者所經營業務的紀錄的一部份;

(i)

與上述有關或隨附之其他用途。


5.

微牛會把個人資料保密,但為達至上述第(4)段所述的用途,微牛可能會把個人資料提供給:

(a)

任何中間人,或提供與微牛業務運作有關服務之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b)

任何對微牛作出保密責任之適當人仕,包括對微牛作出保密資料承諾的任何聯屬公司;

(c)

任何與閣下已有或建議有交易之人仕及機構;

(d)

信貸諮詢機構及 (發生拖欠付款時) 收數公司;

(e)

任何管治或與微牛及聯屬公司的業務有關的監管機構及交易所;

(f)

任何承讓人、受讓人、代表、繼承人或獲轉讓有關帳戶之人士及授權人士;

(g)

任何微牛之實際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6.

客戶同意個人資料可轉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點 (不論是用作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並同意可轉發給向任何聯屬公司就其業務經營而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7.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客戶同意微牛不時收集的個人資料可按照私隱政策的規定使用及披露。


8.

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微牛擬使用閣下的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為此微牛在使用該等資料前須取得閣下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閣下同意與否純屬個人意願。就此,務請閣下注意︰

(a)

由微牛不時持有的閣下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作直銷用途的個人資料」)可由微牛用作直接促銷;

(b)

可促銷的各類服務、產品及主題如下︰

i.

財務、保險、證券、商品、投資及相關服務、產品及設施;

ii.

上文第(8)(b)(i)條所述各類促銷主題涉及的獎賞、忠誠獎勵或優惠計劃;

iii.

由微牛的合作品牌夥伴因應上文第(8)(b)(i)條所述各類促銷主題而提供的服務和產品(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見相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申請書);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的捐款及捐獻;

(c)

上述服務、產品及主題可由微牛及/或以下各方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捐獻)收集:

i.

任何聯屬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提供者;

iii.

第三方獎賞、忠誠獎勵、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iv.

微牛的合作品牌夥伴(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見相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申請書);

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d)

除了自行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主題外,微牛亦擬將上文第(8)(a)條所述資料提供予上文第(8)(c)條所述的全部或當中任何人士(不論提供資料是為得益與否),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上文第(8)(b)條所述的該等服務、產品及主題時使用(微牛可能就此收取報酬),而微牛須為此用途取得閣下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在未經閣下同意之前微牛不會使用閣下可作直銷用途的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當簽署相關客戶開戶文件時,請註明閣下同意與否。如閣下在相關開戶文件中表明閣下同意後欲改變意願,希望微牛不再使用或向其他人士提供閣下可作直銷用途的個人資料進行上述直接促銷,閣下可向微牛發出書面通知或致電微牛的客戶服務部(郵寄地址及電話號碼載於下文第(11)條),以行使閣下拒絕參與直銷活動的權利。

但請注意,如閣下是以公司或業務代表身份在相關客戶文件中表明同意參與直接促銷活動,而非以個人身份收取促銷資料,則上述權利並不適用於閣下。


9.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滬深港通北向交易

閣下瞭解並同意微牛在為閣下提供滬深港通北向交易的過程中,微牛會被要求按有關規則處理客戶個人資料,包括以下各項:

1.

在向中華證券通系統(“CSC”)遞交閣下每單北向交易指令時,附加閣下唯一的券商客戶編碼(Broker-to-Client Assigned Number,“BCAN”)/為閣下聯名帳戶編派的券商客戶編碼;及

2.

在交易所可能不時依據交易所規則向微牛提出要求時,微牛將向交易所提供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資訊(Client Identification Data,“CID”)

在不局限於微牛就處理閣下個人資料曾發予閣下的通知或已從閣下獲得的同意/授權,閣下在此瞭解並同意微牛在提供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過程中可根據需要收集、存儲、使用、披露和轉交與閣下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如下:

(a)

不時向交易所和相關的港交所附屬公司披露並轉交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資訊,包括在向中華證券通輸入中華通交易時註明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並即時轉送給相關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b)

允許各交易所及相關的港交所附屬公司:

(i)

為達至市場監督和監測及執行交易所規則之目的,收集、使用和存儲由中華通結算所提供的閣下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資訊以及任何經整合、驗證和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資訊(可由上述任何各方或通過香港交易所存儲);

(ii)

為達至下文(c)和(d)之目的,不時將有關資料轉交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直接或經有關中華通結算所);

(iii)

向香港監管機構和執法機關披露此類資訊以便其履行就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

(c)

允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

(i)

收集、使用和存儲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資訊,以便整合及驗證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資訊,配對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資訊至投資者識別資料庫,並將經整合、驗證和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資訊提供給相關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各交易所及相關港交所附屬公司;

(ii)

使用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資訊進行其證券帳戶管理的監管職能;

(iii)

將這些資訊披露給具有管轄權的中國內地監管機構和執法機關,以便其就中國內地金融市場履行監管,監督和執法職能;

(d)

允許相關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i)

收集、使用和存儲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資訊,以便其監督和監測經中華通服務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的證券交易及執行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規則;

(ii)

將這些資訊披露給具有管轄權的中國內地監管機構和執法機關,以便其就中國內地金融市場履行監管,監督和執法職能;

如果閣下就任何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交易向微牛發出指示,即表示閣下確認並同意微牛為遵守交易所就滬深港通北向交易不時制定的的要求及規則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閣下同時承認,儘管閣下後續可能表示撤回該同意,閣下的個人資料仍可能繼續被存儲,使用,披露,轉移和及為達至上述目的其他方式處理,無論是在該等聲稱的撤回同意之前或之後。

未能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的後果

如閣下未能向微牛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或上述同意/授權,這可能代表著微牛不會或不再能夠執行閣下的交易指令或向閣下提供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


10.

根據私隱條例中之條文,任何人有權:

(a)

審查微牛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及查閱有關之資料;

(b)

要求微牛改正有關他/她不準確之資料;

(c)

查悉微牛對於資料之政策及實際運用及被通知微牛持有何種個人資料;

(d)

就客戶信貸而要求獲通知哪項個人資料是例行披露予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以及獲提供進一步的資訊以便向有關的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作出查閱及改正要求。


11.

根據私隱條例規定,微牛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費用。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當客戶認為由微牛所提供有關他/她的資料不準確時)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際應用或資料種類之要求,應向下列人仕提出:私隱保護主任 微牛證券有限公司,香港 九龍 海港城港威大廈 第6座25樓2509-12室。

由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之活動期內美股、美股賣空,美股期權、港股、A股交易維持$0佣金,共同基金申贖$0費用,詳情請瀏覽:https://www.webull.hk/pricing
全球超過4,000萬下載量:數據來源為截止至2023年7月14日Webull Technologies Limited内部統計數據。
盤前為美國東部時間上午 4:00 - 上午9:30,盤後為美國東部時間下午4:00 - 下午8:00。
微牛證券有限公司為香港證監會持牌法團,持有證監會第一類 (“證券交易”)、第二類(“期貨合約交易”)及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中央編號為:BNG700。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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